壹、總則 |
第 一 條: |
本會定名為「國立中央大學統計研究所所友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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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條: |
本會宗旨:促進所友情感交流,砥礪學行,推展學術及本所發展。 |
第 三 條: |
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央大學統計研究所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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貳、會員 |
第 四 條: |
凡於國立中央大學統計研究所肄、畢業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。 |
第 五 條: |
凡現於國立中央大學統計研究所就讀同學,均為本會學生會員。 |
第 六 條: |
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中央大學統計研究所之教職員,均為本會之名譽會員。 |
第 七 條: |
凡對統計相關領域、學術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,由理監事五人以上之署名推薦,並詳列特殊貢獻之事蹟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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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、組織 |
第 八 條: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。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第 九 條: |
本會置理事七人、監事三人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統計所所長及所學會會長為當然理事,其餘理事五人、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 |
第 十 條: |
本會設理事長一名,由理事中互選之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負責主持會務,並於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時擔任主席,如理事長因故未能參加,得指定理事一名代理主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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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職權 |
第十一條: |
本會會員大會職權:
一、制定並修改本會組織章程。
二、推選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聽取理、監事之會務報告。
四、討論相關會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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伍、經費 |
第十二條: |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費。
二、捐款。
三、利息。
四、相關單位補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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陸、實施及修正 |
第十三條: |
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